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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蘇省公路條例》的決定
      作者:   發布時間:2021-08-11   瀏覽次數:430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蘇省公路條例》的決定

      20215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公路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公路(含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按照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村道;按照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和四級公路?!?/span>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村道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按照有關農村公路的法律、法規執行?!?/span>

       

      二、刪去第四條第二款至第五款。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路相關工作?!?/span>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國道、省道的監督管理,由省和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職責劃分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縣道、鄉道的監督管理,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具體承擔公路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職能?!?/span>

       

      四、將第十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建筑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標準,并盡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

       

      “(一)國道、省道不少于五十米;

       

      “(二)縣道、鄉道不少于二十米?!?/span>

       

      五、將第十三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公路應當符合相應技術等級的要求。國道、省道的建設不低于二級公路技術標準,縣道的建設不低于三級公路技術標準,鄉道的建設不低于四級公路技術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公路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同步建設交通安全設施以及必要的服務、管理設施?!?/span>

       

      六、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努力增加財政投入,積極運用市場機制”,刪去第一款第一項中的“包括依法征集的公路建設專項資金轉為的財政撥款”。

       

      七、將第二十三條中的“新建公路取代原有公路的”修改為“因新建公路,原有公路功能或者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管理養護主體的”。

       

      八、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國道、省道的養護由省和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養護管理機構負責,具體職責劃分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縣道的養護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養護管理機構負責;鄉道的養護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受讓公路收費權或者投資建成經營的公路的養護,由公路經營企業負責?!?/span>

       

      九、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依法籌集的公路養護資金,應當專項用于公路的日常養護、養護工程和養護管理。養護工程包括預防養護、修復養護、專項養護和應急養護工程?!?/span>

       

      十、將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公路養護管理和養護作業分離的,公路養護管理機構應當依法采用招標投標的方式,選擇符合條件的養護作業單位承擔公路養護作業”。

       

      十一、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發生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致使公路嚴重受損時,公路養護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受損公路的修復建設納入應急養護工程,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交通;因嚴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致使公路交通中斷難以及時修復時,沿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搶修,并給予抗災物資、資金支持,及時修復被損壞的公路?!?/span>

       

      十二、在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最后增加“禁止在公路兩側違規占用耕地建設綠化帶”。

       

      十三、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利用公路橋梁進行帶纜、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打場曬糧、設置障礙、種植作物、放養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業”。

       

      十四、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十五、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平交道口安全治理,對不符合設置間距要求的平交道口,逐步歸并減少;對交通事故多發的平交道口,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完善標志、標線,設置信號燈、示警樁、減速裝置等設施,必要時予以改造或者關閉?!?/span>

       

      十六、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規定的施工,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span>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因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動物疫病控制,確需在公路上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報有決定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設置和運行,應當在滿足衛生檢疫、動物疫病控制需要的同時,減少對公路通行的影響。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span>

       

      十八、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公路路網監測、調度、應急處置、出行服務等路網運行管理工作。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全省公路路網運行管理,建立與相鄰省、直轄市的路網信息共享制度,運用信息化、智能化技術手段,提升公路路網整體運行效率和服務水平?!?/span>

       

      十九、增加一章,作為第六章:

       

      “第六章 公路超限超載運輸管理

       

      “第四十六條 在公路上行駛以及使用汽車渡船的車輛,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公路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規定和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規定;公路交通標志有特別限制的,應當按照特別限制標準行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車輛,確需超限行駛的,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因超限運輸對公路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劃建設固定超限檢測站點、設置動態檢測監控設施,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測。啟用動態檢測監控設施應當提前十五日向社會公告,并在來車方向至少二百米處設置提示標志。

       

      “對動態檢測監控設施記錄的超限超載事實和檢測確定的質量、外廓尺寸等,經查證屬實,可以作為處理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 公路收費站、公路渡口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范安裝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檢測監控設施,確保正常使用,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時傳輸檢測監控記錄。

       

      “對違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高速公路和公路渡口經營管理單位不得放行駛入,并報告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接到報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到現場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查處違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時,發現可能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行業標準車輛或者屬于非法改裝、拼裝車輛的,應當依法處理,并及時將相關信息共享給有關部門。

       

      “第四十九條 用于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檢測的設備應當依法定期進行計量檢定,并按照有關規范收集數據資料。

       

      “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測,不得收取費用。

       

      “第五十條 貨運車輛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公路收費站、公路渡口時,應當服從現場指揮,主動接受檢查、檢測,不得擾亂檢測秩序。

       

      “貨運車輛行經超限超載動態檢測監控區域時,應當按照交通標志、標線行駛,不得采取多車輛并排、首尾緊隨等方式逃避檢測。

       

      “第五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車輛生產、銷售、改裝、維修企業和貨運車輛、拖拉機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行業標準車輛和非法改裝、拼裝車輛等違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 有重型貨物裝載配載作業的生產企業、運輸企業、貿易市場,以及港口、貨運站場等貨物集散地和建筑工地的經營人、管理人(以下統稱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車輛裝載配載安全管理制度,掌握承運車輛核定載質量,按照規定裝載配載貨物,如實登記車輛證件信息、計重、開票、簽發貨運運單。貨運車輛駕駛人應當隨車攜帶貨運運單。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前款所涉單位容易發生超限超載運輸的重型貨物種類及其規模以及遵守車輛裝載配載規定情況等,確定本行政區域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名錄。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應當安裝稱重監控設施,確保正常使用,并向相關監管部門實時傳輸稱重監控記錄。

       

      “第五十三條 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信息化建設,實現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和協同執法。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對相關單位和個人實施信用管理。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公安、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應急、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完善治理超限超載運輸工作機制,加強超限超載運輸的源頭管理、綜合治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五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省際公路路網的實際情況,加強與長三角區域以及其他相鄰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的協調,建立聯動治理公路超限超載運輸的工作機制,統籌布局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加強執法信息共享?!?/span>

       

      二十、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設立收費公路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收費公路收費站的設置、收費期限、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審查批準。收費站的設置及其收費標準、收費期限、監督電話等應當向社會公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收費站的管理和對車輛通行費的審計監督?!?/span>

       

      二十一、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五十七條,刪去“并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報請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二十二、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八條,刪去第一款中的“收費期限內利用貸款和有償籌資提高原路段技術等級,需要延長收費期限的,應當重新報批”。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因收費公路里程、規模發生變化,需要調整收費期限、標準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辦理批準手續?!?/span>

       

      二十三、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六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修建或者擴建建筑物和構筑物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span>

       

      二十四、將第五十五條改為第七十六條,將第一款中的“按照省財政、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修改為“依法”。

       

      二十五、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項修改為:“(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六、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六十六條,刪去第一款、第二款。

       

      二十七、將第五十八條改為第六十七條,刪去“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不按規定繳納車輛通行費的,可以責令其繳納;強行通過的,責令其補繳通行費,并加收五倍至十倍的應繳票款;故意堵塞收費車道,影響收費站正常收費、管理秩序,或者”;將“過渡車輛”修改為“通過公路渡口的車輛”。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車輛超限超載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超載行駛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車輛超限超載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超載行駛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承運人自行卸(駁)載超限超載物品;拒不卸(駁)載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卸(駁)載,所需費用由承運人承擔?!?/span>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高速公路、公路渡口經營管理單位放行違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駛入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每輛次二千元的罰款?!?/span>

       

      三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擾亂檢測秩序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強制拖離或者扣押車輛,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貨運車輛采取多車輛并排、首尾緊隨等方式逃避檢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處五百元的罰款?!?/span>

       

      三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未按照規定裝載配載貨物,或者未如實登記車輛證件信息、計重、開票、簽發貨運運單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已出具貨運運單但貨運車輛駕駛人未隨車攜帶,又不能提供有關證明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對貨運車輛駕駛人處二百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未安裝稱重監控設施或者未確保正常使用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span>

       

      三十二、將第五十九條改為第七十三條,將“拒絕繳納交通規費”修改為“拒絕接受超限超載檢測、繳納交通規費”。

       

      三十三、將第六十三條改為第七十七條,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修改為“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將“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三十四、將第六十四條改為第七十八條,刪去第二款。

       

      三十五、對本條例中有關名稱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七條中的“長江三角洲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修改為“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將第七條中的“城市建設發展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將第九條中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

       

      (二)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的“大修和改善、改建施工”修改為“養護施工需要車輛繞行”;將第三款中的“大修和改善、改建”修改為“養護”。

       

      (三)將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中的“公路管理機構”修改為“公路養護管理機構”。

       

      刪去第三十三條中的“公路管理機構”。

       

      將本條例其他條款中的“公路管理機構”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四)將第五十一條中的“價格”修改為“發展改革”。

       

      此外,對條文順序、個別文字、標點符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181日起施行。

       

      《江蘇省公路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內容來源:江蘇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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